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2024-05-09 00:47

1.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2.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有效防止信息滥用有哪些?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3. 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基金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证券投资基金的 规范试点阶段,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我们觉得目前的信息披露方式尚有改进的余地。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我们认为,除中报和年报之外,基金仅定期披露净资产值而无须 披露实际收益将不利于基金投资者全面、真实地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可能会给炒作基金留下可乘之机。基金的净资产与实际收益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账面价值。由于目前对基金所投资股票的市场操纵行为难以根除,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同时,如果基金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 较大,尤其是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联手炒作股票,则基金未必能以公布净资产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
因此,我们建议公布基金净资产值时也公布基金的实际收益情况。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目前几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国债和持 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内容。但是,国债和现金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意 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将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 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求。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 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而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运用基金 资产的能力。所以,我们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分列可以给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我囯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哪些问题?

4.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

[2]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目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自身的受托人地位。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者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进行基金的运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区别开来。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表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从理论上看,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基金投资者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更多的基金份额。基金的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更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因此,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者为了自身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做出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注利益的行为。这些非法收益大大高于基金管理者诚信运营所获得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金市场中一次次不规范行为,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虽然我国基金市场起步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焦点。《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况下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当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然而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人们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不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增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力,增加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获得的可能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益严重,但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谨慎,虽然一些券商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为数不多。(三)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问题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然而证监会不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及时获得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确认其经营和财务是否在合理的风险范围以内,并对发现的相关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这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这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由此导致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能否取得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效果。制度设计一旦出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关于基金重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虽然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实际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重大关联交易”,乏明确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者而言处于强势地位,这就导致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类似这样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还有很多。[编辑]

5.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6.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7.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十六条: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8.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